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南欣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荃成 代理人 葉信義 被告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傳金
一、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叁拾萬叁仟肆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玖萬叁仟壹佰陸拾玖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玖萬貳仟陸佰陸拾玖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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