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 陳雅芳 代理人 黃千芸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肆仟肆佰貳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2+1)×10×34元=4,420元)。
二、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藥費760元、手機費598元、交通費1,
000元、生活用品支出350元云云,請聲請人分別說明核定上開費用之依據?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按月、期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三、請提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交通工具行照。
四、請陳報聲請人任職之卡拉OK之公司名稱、地點、負責人姓名、電話,暨說明聲請人自何時任職於上開公司,起薪金額為何?除全勤獎金外,任職期間尚有無其他獎金、津貼、年終等任何形式之給予?若有,數額分別為何?請詳實說明之,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以手寫薪資袋代替)。
五、另請陳報聲請人有無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聲請人應提供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