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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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81號原告丁○○○○○○被告丙○○
甲○○民國94年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住臺南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四項第㈡點倒數第八行(即判決書第四頁第七行)中關於「,經本院依職權囑託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原告與被告甲○○間是否存有親子血緣關係,經DNA鑑定結果,其親子關係指數(CPI)為35342.410164,親子關係概率(probabilityofpaternity:PP)值為99.997171%...
」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本院依職權囑託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原告、被告乙○○與被告甲○○間是否存有親子血緣關係,經DNA鑑定結果,原告與被告甲○○間其親子關係指數
(CPI)為35342.410164,親子關係概率(probabilityofpaternity:PP)值為99.997171%,被告乙○○與被告甲○○間其親子關係指數(CPI)為000000000.919837,親子關係概率(probabi
lityofpaternity:PP)值為100.000000%...」。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彩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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