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71號聲請人辛○○聲請人壬○○兼法定代理庚○○人聲請人乙○○兼法定代理辛○○人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辛○○聲請人丙○○
0巷6聲請人子○○聲請人戊○○
巷8號聲請人丁○○
巷10聲請人癸○○
1弄1相對人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己○○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戶籍謄本:聲請人壬○○、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第二順位繼承人 賴秀子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繼承人(即相對人之配偶 崔東雲 )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附印鑑證明及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如受通知人行方不明時,檢附受通知人之失蹤報案證明即可)。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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