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號原告丁○○被告丙○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張富喆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號原告丁○○被告丙○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