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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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甲○○被告丁○○
巷3號戊○丙○○
之1號乙○○
之6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二條第十六點規定:「新台幣與舊台幣折換比率,按照規定為一比四萬。」;復有中央銀行發行局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八六)台央發字第一四O四號函釋:「三、有關日據時期臺灣銀行券及舊台幣,其幣制改革時其兌換比率如下:(二)自民國三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公告發行新台幣起,至三十九年一月十四日止,係以舊台幣四萬元折合新台幣一元,無限制兌換。」。查本件被告之被繼承人(即抵押權權利人葉陣)設定系爭土地之權利價值額台幣貳仟元,按上開規定換算結果,不足新臺幣一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以下,應徵得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