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自民國92年1月4日起接手經營「辰鴻針織有限公司」(下稱辰鴻公司,該公司原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嗣於92年2月11日遷址至臺北市○○區○○○路63之1號),並實際負責該公司之經營業務。但其並未自任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係另覓與其有共同之犯意聯絡之友人 顏月蓮 擔任該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顏月蓮部分,由檢察官另案通緝中)。其二人均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 開立 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營業稅,以及辰鴻公司與如附表所示之21家公司間,無實際銷售之營業行為,乙○○與顏月蓮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顏月蓮以辰鴻公司負責人名義領得統一發票,乙○○即自92年1月起至同年6月擔任辰鴻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連續在不詳時、地,以辰鴻公司之名義填製如附表所示之銷貨時間、買受人及金額均不實之統一發票共70張予如附表編號1-21等共21家公司。其中所開立予如附表編號1來欣公司、編號2佛誠公司、編號3佛玖公司、編號5日原公司、編號7深厚公司、編號8廣慶公司、編號11仁孝公司、編號15地泰公司、編號16昇緯公司、編號20鴻鎰公司、編號21公司欣盈公司等11家公司之共計44張發票,合計總銷售金額為1534萬1392元,經各該公司依營業稅法之規定分別持以申報營業稅,分別申報扣抵如附表所示之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11家公司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合計共76萬707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乙○○固坦承覓得友人顏月蓮擔任辰鴻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惟矢口否認犯行,並辯稱:辰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甲○○,是甲○○請伊找人頂下公司,伊找顏月蓮當人頭,伊沒有當辰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開發票的事,伊沒有參與云云。惟查:
㈠被告乙○○於被告顏月蓮、 陳郭耀鴻 等人違反稅捐稽徵法案
件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到庭結證稱:於92年1月4日與甲○○簽訂辰鴻公司買賣契約,因四年多前信用破產,覺得該公司不錯,想頂下來做,就找顏月蓮當名義上負責人。與顏月蓮是在高雄認識的朋友。公司有實際營運,後來因為萬華區稅捐稽徵處不給伊領發票,所以才沒做下去等語,並對檢察官所詢:頂下來,打算怎麼做?等問題時,則答稱:照常買賣,找一些成衣的帆布廠商批貨,再轉賣出去,也會做加工,有一些是半成品,按我的樣式做,再賣出去等語(參偵字第9383號卷第200-202頁)。其嗣於95年7月10日偵查中,以被告身分到庭時,亦供稱:在92年1月4日向甲○○頂辰鴻公司,是以40幾萬元頂該公司,15萬元買公司,另外還付了店租、押金、裝潢設備、電腦等,有請一位會計。公司經營到7、8月等語(參偵13138號卷第5-6頁),核與證人甲○○在案具結作證時所述:我聽聞辰鴻公司不想續營,就找陳郭耀鴻談,他說不想做,我就跟他說我有個朋友想經營此業,後來我把辰鴻公司轉給乙○○。我跟乙○○拿辦過戶的資料給 陳蔡雪 ,我從中賺10萬元。乙○○是在做布跟成衣等語相一致(參偵9383號卷第194-195頁。證人甲○○經本院傳、拘無著,而其前開於偵查中之證詞,業經具結,且客觀上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其於偵查中之證詞,得為證據,附此敘明。),並有被告乙○○不爭執之買賣契約書一紙在卷可稽(參偵字第9383號卷第203頁)。被告乙○○嗣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並稱:實際負責人是甲○○,偵查中所言是甲○○叫伊這樣說的云云,不僅與其前開於偵查中之證詞不符外,亦與其在本院行準備程序中所陳述:「事情爆發,我去找 洪素芬 ,問她是什麼事情,她說沒事,叫我照剛才那樣的說法去陳述。」等語不相一致。足認被告否認犯行,核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被告乙○○自92年1月4日起至92年6月間止,為辰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之事實,洵堪認定。
㈡被告擔任辰鴻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分別開立如附表所示之
不實統一發票,合計共70張予附表所示編號1-21等公司,其中附表編號1來欣公司、編號2佛誠公司、編號3佛玖公司、編號5日原公司、編號7深厚公司、編號8廣慶公司、編號11仁孝公司、編號15地泰公司、編號16昇緯公司、編號20鴻鎰公司、編號21公司欣盈公司等11家公司之共44張發票,合計總銷售金額為1534萬1392元部分,並分別經該11家公司持以申報扣抵營業稅,及分別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稅額,合計共76萬7070元等情,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檢附之辰鴻公司之92年2月、4月、6月之營業稅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參偵字第9383號卷第41-43、123-134頁)、辰鴻公司統一發票購票證(參偵字第9383號卷第163-164頁,內載顏月蓮擔任名義負責人期間分別於92年2月26日領用92年2月份編號RW00000000-00000000號統一發票及領用92年4月份編號SW00000000-00000000號統一發票,於92年4月19日領用92年6月份編號TZ000000000000000000號統一發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4年6月20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40257856號函暨所附辰鴻公司下游營業人虛設行號及一般營業人一覽表在卷(參偵字第176-177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萬華稽徵所94年7月28日財北國稅萬華營業字第0940009565號函暨所附之辰鴻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等(參偵字第9383號卷第178-184頁)在卷可稽。
㈢至於附表編號4廣龍公司、編號6津茂公司、編號9台灣松芝
公司、編號10嵐信公司、編號12 艾妮 公司、編號13東京國際公司、編號14壹佰公司、編號17愛尼公司、編號18東盈公司、編號19泛軒企業公司等部分,業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認定為虛設行號,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4年6月20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40257856號函暨所附辰鴻公司下游營業人虛設行號及一般營業人一覽表在卷可查(參偵字第9383號卷第176-177頁),是此部分僅有製作不實統一發票,而無逃漏營業稅捐可言附此說明。
㈣至於共犯顏月蓮雖於偵查中到庭陳述時否認有提供身分證明
文件供被告乙○○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手續,並辯稱:身分證曾遺失云云。共犯顏月蓮於偵查中業經通緝,是已無再傳訊其到庭說明。但查,被告乙○○持以供辦理辰鴻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之身分證係顏月蓮在91年12月24日申請補發之證件,此有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所附之身分證明文件在卷可稽(參偵字第9383號卷第184頁)。而檢察官於94年7月20日當庭勘驗顏月蓮到庭時所提出之身分證上所記載之補發日期,亦為91年12月24日(參同上偵卷第168頁)。二張身分證顯為同一,足認顏月蓮並未遺失身分證,是其上開所辯,應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顏月蓮既係自願擔任辰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交出相關之資料供辦理登記,且於擔任負責人後,復將領得之統一發票,任由被告乙○○開立使用,足認其與被告乙○○間,確有共同之犯意聯絡甚明。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擔任辰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
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編號1-21等公司,其中開立予附表編號1來欣公司、編號2佛誠公司、編號3佛玖公司、編號5日原公司、編號7深厚公司、編號8廣慶公司、編號11仁孝公司、編號15地泰公司、編號16昇緯公司、編號20鴻鎰公司、編號21公司欣盈公司等11家公司之共44張發票,合計總銷售金額為1534萬1392元部分,並分別經該11家公司持以申報扣抵營業稅,及分別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稅額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通過,於94年2月2日公
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合先敘明。經查:
⑴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經刪除,此刪
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是自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何者對被告有利。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二人行為時法律即舊法對其較為有利。
⑵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經刪除。是於
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所為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即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一罪予以論處。
⑶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予以論處。至於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亦有修正,修正前規定為: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之規定則為: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是非法律變更,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論之。附此敘明。
㈡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月24日公布,於同年月26
日生效。修正前、後之構成要件均相同。但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而00年0月00日生效之新法第71條之法定刑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行為之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揆諸前開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
㈢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
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予填製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且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最高法院分別著有87年度臺非字第389號判決、85年度臺上字第3145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及幫助附表編號1來欣公司、編號2佛誠公司、編號3佛玖公司、編號5日原公司、編號7深厚公司、編號8廣慶公司、編號11仁孝公司、編號15地泰公司、編號16昇緯公司、編號20鴻鎰公司、編號21公司欣盈公司等11家公司分別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稅額,核其所為係犯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被告乙○○與顏月蓮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其雖非登記負責人,但其與具有該身分之顏月蓮共犯本罪,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以共犯論。被告先後多次犯行,均係時間緊接,犯罪手法相同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均為連續犯,應依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論以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一罪。而被告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目的,無非供上述11家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用,故被告上開二犯行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論以較重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為無身分之共犯,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而後減輕之。至於公訴意旨認被告開立予如附表編號4廣龍公司、編號6津茂公司、編號9台灣松芝公司、編號10嵐信公司、編號12艾妮公司、編號13東京國際公司、編號14壹佰公司、編號17愛尼公司、編號18東盈公司、編號19泛軒企業公司等10家公司部分之不實發票,亦幫助各該公司分別逃漏按發票金額5%計算之營業稅云云,但查,上開公司均為虛設行號,已如前述,是各該公司本無實際銷貨,自無應繳付之稅捐,是此部分自不生逃漏稅捐之結果。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如亦構成前往幫助逃漏稅捐罪,則與被告前開所犯幫助逃漏稅捐罪,有連續犯之關係,並與前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開立不實之發票張數總計共70張,幫助上述11家
公司逃漏營業稅捐,合計共76萬7070元,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統一發票金額總額甚高,但逃漏稅捐金額非鉅,以及被告犯後反覆供詞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亦於上開期日修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亦於95年5月17日修正刪除。而被告於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依95年5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相關規定。爰並依修正前之上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民國96年7月16日公布
施行,而被告本案犯罪時間為92年2至4月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無不能減刑之事由,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款之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宣告刑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後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杜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呂政燁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營│發票時間及編號│發票金額│逃漏稅額│││業人即納稅義務人││(新臺幣)││├──┼────────┼─────────┼─────┼─────┤│││1│來欣實業有限公司│92/2RW00000000│200000│10000││││││92/4SW00000000│100000│5000││││92/4SW00000000│100000│5000││││92/6TW00000000│100000│5000││││92/6TW00000000│100000│5000│├──┼────────┼─────────┼─────┼─────┤│2│佛誠祥國際有限公│92/4SW00000000│621809│31090│││司││││├──┼────────┼─────────┼─────┼─────┤│3│佛玖纖維有限公司│92/4SW00000000│342000│17100││││92/4SW00000000│595465│28773││││92/4SW00000000│733280│36664│├──┼────────┼─────────┼─────┼─────┤│4│廣龍纖維科技有限│92/6TW00000000│640646│虛設行號│││公司│││未致生幫助││││││逃漏稅之結││││││果│├──┼────────┼─────────┼─────┼─────┤│5│日原貿易有限公司│92/6TW00000000│370000│18500││││92/6TW00000000│380000│19000││││92/6TW00000000│410000│20500││││92/6TW00000000│440000│22000││││92/6TW00000000│460000│23000│├──┼────────┼─────────┼─────┼─────┤│6│津茂科技有限公司│92/2RW00000000│325500│虛設行號││││92/2RW00000000│205000│未致生幫助││││││逃漏稅之結││││││果│├──┼────────┼─────────┼─────┼─────┤│7│深厚國際股份有限│92/4SW00000000│375000│18750│││公司│92/4SW00000000│355000│17750││││92/4SW00000000│360000│18000││││92/4SW00000000│376000│18800││││92/4SW00000000│360000│18000│├──┼────────┼─────────┼─────┼─────┤│8│廣慶國際有限公司│92/6TW00000000│345600│17280││││92/6TW00000000│336000│16800││││92/6TW00000000│119620│5981│├──┼────────┼─────────┼─────┼─────┤│9│台灣松芝國際有限│92/2RW00000000│2000│虛設行號│││公司│92/2RW00000000│65000│未致生幫助││││││逃漏稅捐之││││││結│├──┼────────┼─────────┼─────┼─────┤│10│嵐信科技股份有限│92/2RW00000000│335000│虛設行號│││公司│92/2RW00000000│234500│未致生幫助││││││逃漏稅之結││││││果│├──┼────────┼─────────┼─────┼─────┤│11│仁孝企業股份有限│92/6TW00000000│95238│4762│││公司││││├──┼────────┼─────────┼─────┼─────┤│12│艾妮婚紗企業行│92/2RW00000000│265000│虛設行號││││92/2RW00000000│225000│未致生幫助││││92/2RW00000000│2200│逃漏稅捐之││││││結│││││││││││││├──┼────────┼─────────┼─────┼─────┤│13│東京國際有限公司│92/3SW00000000│608000│虛設行號││││92/3SW00000000│608000│未致生幫助││││92/4SW00000000│570000│逃漏稅之結││││92/4SW00000000│570000│果││││92/4SW00000000│570000│││││92/4SW00000000│608000│││││92/4SW00000000│604800│││││92/4SW00000000│608000││├──┼────────┼─────────┼─────┼─────┤│14│壹佰股份有限公司│92/2RW00000000│235500│虛設行號││││92/2RW00000000│185000│未致生幫助││││92/2RW00000000│160000│逃漏稅之結││││││果│││││││││││││├──┼────────┼─────────┼─────┼─────┤│15│地泰企業有限公司│92/4SW00000000│250000│12500││││92/4SW00000000│250000│12500││││92/6TW00000000│250000│12500││││92/6TW00000000│250000│12500││││92/6TW00000000│250000│12500│├──┼────────┼─────────┼─────┼─────┤│16│昇緯纖維股份有限│92/2RW00000000│500000│25000│││公司││││├──┼────────┼─────────┼─────┼─────┤│17│愛尼有限公司│92/4SW00000000│324800│虛設行號││││92/4SW00000000│193562│未致生幫助││││││逃漏稅之結││││││果│├──┼────────┼─────────┼─────┼─────┤│18│東盈有限公司│92/2RW00000000│385000│虛設行號││││92/2RW00000000│245500│未致生幫助││││││逃漏稅之結││││││果│├──┼────────┼─────────┼─────┼─────┤│19│泛軒企業有限公司│92/2RW00000000│146000│虛設行號││││││未致生幫助││││││逃漏稅之結││││││果│├──┼────────┼─────────┼─────┼─────┤│20│鴻鎰國際有限公司│92/6TW00000000│603000│30150││││92/6TW00000000│445760│22288││││92/6TW00000000│450800│22540││││92/6TW00000000│464800│23240││││92/6TW00000000│462000│23100│├──┼────────┼─────────┼─────┼─────┤│21│欣盈瑞有限公司│92/6TW00000000│345000│17250││││92/6TW00000000│345000│17250││││92/6TW00000000│345000│17250││││92/6TW00000000│346725│17336││││92/6TW00000000│348450│17423││││92/6TW00000000│347760│17388││││92/6TW00000000│351900│17595││││92/6TW00000000│357075│17854││││92/6TW00000000│350175│17504││││92/6TW00000000│352935│17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