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秩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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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南秩易字第5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處罰人   施順來
上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
100年5月27日以100年度南秩字第24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
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順來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施順來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臺南簡易庭以民國100年度南秩字第24號裁定,裁
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
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100年5月27日以100年度
南秩字第24號裁定,裁處罰鍰5,000元,於100年6月20日確
定,已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南秩字第24號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卷宗核閱屬實;而被處罰人經合法通知,未於
執行通知單送達後10日內完納罰鍰,有移送機關100年8月18
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001301413號函及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
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因被處罰
人應繳罰鍰總額為5,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再依同法第
21條第3項之規定,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爰易以拘
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慧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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