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六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生有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貳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折合銀
元捌拾萬玖仟捌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零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伍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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