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三六號
公訴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0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意圖營利,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中旬起,迄九十一年五月九日止,在台南縣○○鄉○○村○○路○○號住處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俗稱之「六合彩」賭博,供不特定人親自前往或以電話簽選號碼下注,由賭客自「0一」至「四七」等四十七個號碼簽選,核對每星期二、四開獎之香港六合彩中獎號碼,其中「雙星」每支簽選二組號碼,須同時押中香港六合彩之六組獎號之其中兩組者,始為中獎,每簽注一支新台幣(以下同)八十元,簽中可贏得彩金五千三百元,「三星」則每支簽選三組號碼,同時押中香港六合彩六組獎號中之三組者,始為中獎,每簽注一支七十五元,簽中可贏得彩金五萬三千元,「四星」則每支簽選四組號碼,同時押中香港六合彩六組獎號中之四組者,始為中獎,每簽注一支七十五元,簽中可贏得彩金七十萬元,特別號每簽注一支八十元,簽中最高可贏得十五萬元彩金,若未簽中,賭金則悉歸甲○○所有。嗣經警持本院簽發之搜索票,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下午五時五十分許,在上址搜索,並扣得甲○○所有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罪名及構成要件均屬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經營六合彩之時間,經營之規模,對社會所生危害暨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逸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表:
一、傳真機壹台
二、計算機壹台
三、錄音機壹台帳冊參本
四、簽單拾肆張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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