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3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鈺羚
上列上訴人林鈺羚與被上訴人麗福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