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小調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小調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林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
,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爰裁定限
期命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吳政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