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字第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鄭至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午十時四十二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二、原告應於前開期日前具狀查報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行郵寄
被告:
㈠本件借款原借金額?何時匯入被告何帳戶內?並提出相關證
物影本。
㈡本件借款尚欠本金及利息等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物影本。
㈢對被告101年12月18日異議狀所載答辯有何陳述?
三、原告應於前開期日提出全部證物原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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