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60號原告 吳金水 被告 吳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89,181元【系爭土地之現值為3,330,681元《計算式:(72.25+84.1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300元=3,330,681元》;系爭建物之現值為158,500元(即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