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7號聲請人 吳春木 上列聲請人吳春木因與相對人 許崑宗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春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何時提示本票,以計算利息。
二、請提出相對人許崑宗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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