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宗秦 相對人 楊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二第11行關於「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改按年利率百分之15固定計算利息及遲延利息,逾期6個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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