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285號聲請人 官詹珍妹 相對人官德水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張秀菊 律師為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官德水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
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所明定。
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官德水,為無意思能力之人,有東
元綜合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憑,是應受監護宣告人官德水為無意思能力之人,依前開家事事件法第165條之規定,有程序能力,且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