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契約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48號上訴人 牛敏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因101年度訴字第3448號確認行政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肆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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