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496號聲請人 時靜民 代理人 潘慶運 關係人 陳明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被繼承人時 唐佩珠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聲請人欄關於「聲請人時靜民住臺北市○○區○○○路○段○○○巷○巷2樓」應正為「聲請人時靜民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2樓」。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主文欄關於「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一段一二六巷六巷二樓」應更正為「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二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沛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