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4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富群選任辯護人林姿瑩律師
李宗貴律師 張永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部分,應增加記載為「選任辯護人林姿瑩律師、李宗貴律師、張永昌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未予記載「選任辯護人林姿瑩律師、李宗貴律師、張永昌律師」等語,顯係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於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部分增加記載「選任辯護人林姿瑩律師、李宗貴律師、張永昌律師」等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劉秀君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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