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建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易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上列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經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及第455條之11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朱貴蘭法官張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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