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44號聲請人 林高智 相對人 林小強
林雅平 林雅慧 林育羚 張阿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否認子女事件(本院108年度家調字第12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否認子女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無工作收入,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下稱法扶臺東分會)審查准許全部扶助,實無資力支出第一審之訴訟費用;又相對人林小強、林雅平、林雅慧、林育羚育均非聲請人親生,聲請人否認其等為聲請人之子女,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家事起訴狀等件影本為據,又聲請人就本件否認子女事件已向法扶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乙情,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案件概述單、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在卷可稽,復未見聲請人有何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等語,應可採信。從而,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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