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882號債權人臺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徐宏基 債務人 黃秀玲 債務人 胡豐郁
一、債務人黃秀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秀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胡豐郁向債權人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秀玲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23日邀同債務人胡豐郁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6年3月23日起至111年3月23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郵匯局二年定儲利率1.095%加碼0.625%即以1.72%計息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黃秀玲應於每月15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8年5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胡豐郁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借貸及保證法律關係,應負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品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