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60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蕭興南┌─────────────────────────────────────┐│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8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李文正 │聯邦商業銀│96年4月5日│31,967元│0000000│││││行板橋分行│││││├───┼─────┼─────┼──────┼─────┼─────┼──┤│002│永富木業有│玉山商業銀│96年4月10日│101,590元│0000000││││限公司劉文│行雙和分行│││││││璋││││││├───┼─────┼─────┼──────┼─────┼─────┼──┤│003│ 張碧妙 │台北富邦商│96年4月15日│18,760元│0000000│││││業銀行土城││││││││分行│││││├───┼─────┼─────┼──────┼─────┼─────┼──┤│004│ 劉俊宏 │永豐商業銀│96年4月15日│102,634元│0000000│││││行土城分行│││││├───┼─────┼─────┼──────┼─────┼─────┼──┤│005│江玉│台北縣三重│96年4月15日│122,100元│0000000│││││市農會│││││├───┼─────┼─────┼──────┼─────┼─────┼──┤│006│勝詮建材有│台灣土地銀│96年4月15日│199,834元│0000000││││限公司│行三峽分行│││││├───┼─────┼─────┼──────┼─────┼─────┼──┤│007│名冀工程有│台灣土地銀│96年4月15日│43,738元│0000000││││限公司│行三峽分行│││││├───┼─────┼─────┼──────┼─────┼─────┼──┤│008│建銓家具有│華南商業銀│96年4月20日│50,300元│0000000││││限公司│行三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