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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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28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訴訟代理人 楊國銘 被告 王巨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稱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
┌───────────┬───────────────────────┬───────────┐│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年利率│按左開利率之20%計付│├───────────┼───────────┼───────────┼───────────┤│222,998元│96年10月24日至清償日止│3.63%│96年10月24日至清償日止│├───────────┼───────────┼───────────┼───────────┤│549,057元│96年10月24日至清償日止│2.425%│96年10月24日至清償日止│├───────────┴───────────┴───────────┴───────────┤│債權原本:772,0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