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84號聲請人丙○○
丁○○住同上列己○○住同上列戊○○住同上列前列一人法定代理人庚○○住同上列
乙○○住同上列聲請人戊○○住同上列法定代理人 詹王梅丸 住台中縣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甲○○之孫女,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惟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義竹鄉岸腳村13鄰角帶圍28號之3)於民國97年12月4日死亡,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惟依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除被繼承人甲○○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次女 翁麗琪 、參女乙○○、肆女 翁翠柳 、及因長女 翁麗雪 業已死亡,而由其子女 趙俊翔 、 趙婉君 代位繼承皆已拋棄繼承,另配偶 翁施凉 則聲明限定繼承外,尚有長子 翁熖彬 並未拋棄繼承,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8年度繼字第85、112號拋棄繼承民事卷及98年度繼字第111號限定繼承民事卷核閱無誤,且經本院依職權向民事紀錄科查詢,亦無甲○○之其他繼承人拋棄或限定繼承,有查詢表附卷可按,則揆諸首揭說明,次順位之直系卑親屬尚無繼承權,聲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