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65號
原 告 李明 家即明家印刷所
李俊良 即 丁木春聯 總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
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