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65號
原   告  李明 家即明家印刷所
       李俊良丁木春聯 總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
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