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上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明達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游子甯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即被告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81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游子甯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7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即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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