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3號
原   告  陳玉靜
被   告  葉榮吉
      雅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文漳  設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21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註記:本院前次送達本院110年3月22日下午3時20分言詞筆錄內
原告所陳訴之訴之聲明關於「雅筑工業設計有限公司」之
筆錄記載,均為「雅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之誤,應予應
更。本院於上開筆錄及送達回證關於「雅筑工業設計有限
公司」之記載既屬有誤,自應予更正後再為重新送達並再
開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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