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0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哲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7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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