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滿足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臺,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滿足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602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3月18日確定,100年3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傳真機1臺(詳99年度保管字第94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另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2月12日以99年度速偵字第60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99年3月18日確定,並於100年3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扣案之傳真機1臺,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賭博所用之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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