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1579號聲請人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非訟代理人 黃忠義王喆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昇汽車貨運有限公司蔡清宗鄭珍珠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宏昇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已廢止,請 陳明 該公司是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陳明法定代理人之地址。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陳明法定代理人之地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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