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7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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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776號
原告 陳心慧
被告 游珼琍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77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上午9時430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參加原告所召集之互助會,尚欠會款尚未返
還,雖經被告陸續返還但尚欠新台幣40,000元等,已經原告
提出會單及被告所開立之本票為證(本院卷第15頁),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第279條第一項規定
,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19條第一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
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