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686號

原告上舜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明

訴訟代理人 曾伯軒 律師

被告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鎮

訴訟代理人 謝志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驗收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已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3月25日宣判,然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均又各自以書狀提出其他證據或攻擊防禦方法,故認有再開辯論,以令兩造再為充分攻防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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