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22號
原告 謝武全
被告 許富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367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100元/㎡×1537㎡×原告應有部分2分之1=845,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
二、被告許富田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若被告許富田已死亡,請查報該名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三、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