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補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補字第3號

原告 翁維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新紅青禾 不動產、 陳火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另原告所陳被告陳火峰之住所地址為新加坡,為送達訴訟文件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原告應補正陳報被告陳火峰英譯住所地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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