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聲字第3號

聲請人 邱文吉

上列聲請人因與 柯忠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南小字第3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於言詞辯論期日進行答辯及作為濫訴依據,聲請許可交付民國111年3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南小字第3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因主張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許可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符,應予准許。然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特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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