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聲字第3號
聲請人 邱文吉
上列聲請人因與 柯忠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南小字第3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於言詞辯論期日進行答辯及作為濫訴依據,聲請許可交付民國111年3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南小字第3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因主張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許可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符,應予准許。然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特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