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39號

原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訴訟代理人 吳姵潔

被告 江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