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68號債權人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慶 債務人瑋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郭國俊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叁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