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輔宣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輔宣字第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輔宣字第8號聲請人 廖月嬌 游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本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書記官陳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