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 廖鳳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