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告飛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俊 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被告鑫高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介 一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鑫高科技有限公司主營業所位於臺北市大同區(本院卷第6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其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被告 楊介一 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本院卷第72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其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前段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就本件俱有管轄權。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卷第75至77頁),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伊倫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