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04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茲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2,5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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