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90號聲請人即清算人乙○○
10送達代收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七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奉德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係奉德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申報債權尚未明確,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37號、94年度聲字第1261號、95年度聲字第112號民事聲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