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4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德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展期至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德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德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財政部臺灣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尚未核定德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查閱本院94年度聲字第1307號、95年度聲字第167號延展清算完結案件,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6年1月17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