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788號
原 告 郭西香
訴訟代理人 蕭宗民 律師
複代理人 楊孟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榮得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420,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55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