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7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788號
原   告  郭西香
訴訟代理人  蕭宗民 律師
複代理人   楊孟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榮得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420,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55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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