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7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787號
原   告  陳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忠訓王松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下列事證:
 ㈠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
  條文等),並陳報本件兩造發生交通事故有無報警處理,及
  說明本件請求被告姚忠訓、王松梧應負之責任係共同給付或
  連帶關係,如於共同給付,被告姚忠訓、王松梧間之內部關
  係對於本件原告等請求金額之負擔比例各為何。
 ㈡另提出供本件訴訟用之釋明證據,即原告受損車輛之行車執
  照影本、工資與零件分別列計之估價單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及其他請求被告賠償費用(如起訴狀所載之工作損失證明、
  拖吊費收據)之單據等。
 ㈢上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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