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陳智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手指虎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陳智瑋前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02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手指虎1只,經鑑驗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而同條例第6條規定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是手指虎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管制刀械而屬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手指虎1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扣案之手指虎1只,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鑑定,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手指虎)之圖例及其要件,有上開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鑑驗工作紀錄相片等在卷可憑,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法沒收,揆諸上開說明,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