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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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張光輝
陳玟靜 被告 黃世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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