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小字第9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0年度苗小字第966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被告 溫士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108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是本院就兩造肇責比例乙節,加記理由要領。
二、理由要領
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行至本件車禍地點時,因倒車而撞擊後方原告承保車輛,被告顯未注意與後車距離、突然倒車,致後車駕駛不及反應,自應由被告負全部之肇責。至被告抗辯後車距離伊太近云云,然參以卷附之現場相片(卷第67、79、81頁),尚難認後車與被告距離緊接,是其抗辯尚不足採。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